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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&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:毕业于南京大学,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,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、讲证据、熟知法条、深谙法理;拥有十几年婚姻家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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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家析产纠纷

分家析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,分家析产应当注意的问题

一、分家析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 

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
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:   

(一)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   

(二)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   

(三)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;   

(四)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。   

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   

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 

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运输始发地、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第三十条 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,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、船舶最先到达地、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,由碰撞发生地、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、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,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,由船舶最先到达地、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,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:   

(一)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   

(二)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   

(三)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,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;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,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。   

地域管辖,不限指是人民法院所指的地域管辖,也是泛指所有法律法规(包括国际、国内)的管辖范围。如:中国的某些腐败分子,跑到国外某国,中国要求某国要处理,但某国没有国际法(未加入国际法),那么说,这个腐败分子就不能绳之以法。你看,赖昌新,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。在中国犯了罪,但到了加拿大,在加拿大的地域上,中国就管不了啦。   

二、分家析产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

1、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。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,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。   

2、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,分割家庭共有财产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,特别是对某些生产、劳动工具、设备等财产的分割,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,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。   

3、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,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,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。  

4、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,因此,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,以防止分家后因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。   

5、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分析,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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