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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&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:毕业于南京大学,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,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、讲证据、熟知法条、深谙法理;拥有十几年婚姻家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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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勇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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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南京转移房产离婚案件

南京转移房产离婚案件

案件详情

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,夫妻双方聚少离多,女方婚前出资首付,购买了房产,权利人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,婚后夫妻共同还贷,将房贷还清,男方还为此向自身朋友借债。近年来,夫妻感情比较淡漠,女方趁男方在外地工作之际,擅自将该房产变卖,且将售房款隐匿。男方回南京后,与女方交涉无果后,要求提起离婚诉讼,维护自身权益。

律师分析

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十条,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,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时,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,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。

案件立案后,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,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告与案外人的房产交易合同,进而确定了交易的价格。然而,在查阅房产交易合同的过程中,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,因此会提交法院请求该交易无效,在此状况下,买家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,最终将真实的成交价格告知了律师,为逃避税收,交易双方将成交价格做低了近90万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判决结果

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证据,对被告进行了教育,最终被告无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方案,双方调解离婚。南京离婚房产律师为原告多争取了近9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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